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内容环境标准的实施
(1)环境质量标准的实施
1)实施环境质量标准时,应根据所辖区域环境要素的使用目的和保护目的划分环境功能区,各类环境功能区应按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进行相应标准层次的管理。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环境质量标准时,应当按照国 家规定选择环境质量标准的监测点或者监测断面。经批准的监测点和断面不得随意变更。
3)各级环境监测站和相关环境监测机 构应按照环境质量标准和其他相关环境标准规定的采样方法、频率和分析方法对环境质量进行监测。
4)承担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应按环境质量标准进行环境质量评价。
(五)因大气传输引起的跨省江河湖泊和环境质量标准实施的争议,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应报环境保护部协调。
巴中环境影响评价与验收
(2)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时,应当根据下列因素或者情况,确定建设项目应当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1)建设项目的行业类别、环境功能区、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污染物排放方向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时间。
2)建设项目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时,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未规定的指标,执行国 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相应的指标。
3)总量控制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确定排污单位应当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确定排污单位应当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