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要求明确写明费的用途,买方必须见房主,理由常常是房主不卖等的免责条款,即无需为其违约行为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买房咨询而交了订金的消费者只能忍气吞声,为此提醒消费者,如果此时您能够行使自身权利,要求约见房主当面核实,就会揭穿其不轨行为,也就是说:如果购房者购买该房产是为了投资,这种带租约的房产是比较适合的;如果购房者购买该房产是为了自己居住,这种带有已经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的房产会对购房者造成较大影响的。
随着中介市场的不断完善,消费者逐渐认识到能切实保障买卖双方的权利,交易的二手房比例在逐年增加,2004年比2003年该数量翻了一倍还多,因此,买房咨询费越来越受消费者的关注,但是,目前市场上存在费收取不明确的问题,在合同中只写其占总房款的比例,而并没有明细单,这中间就会存在信息的不对等,zui终损害消费者的利益,现在有些有“收购”业务,因此出现“一房多卖”的违规操作,即在收取订金后,还会带其他客户看房,zui后谁出价高便卖给谁,不惜与一个客户毁约。
不看装潢看做工,好的装潢都会让人眼前一亮,买房咨询有时高明的装潢可以把龟裂的墙角,发霉、漏水等毛病一一遮掩,因此,必须要注意做工问题,尤其是墙角、窗沿、天花板的收边工序是否细致,这些地方往往容易被忽视,同时购房者还要查询售房者与该房产的承租方所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否登记备案?根据《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的规定:转让已经出租的房地产,租赁双方当事人已经依法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该租赁合同由房地产受让人继续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