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创悦建设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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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巧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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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独栋厂房销售入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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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 浏览次数:49陕西独栋厂房销售入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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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 2023-05-02 1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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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该通知,销售及再次转让的工业厂房应在国务院和本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工业园区及本市京津冀产业转移重点承接平台范围内,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并按照规划资源部门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实施建设,且主体结构已封顶。“这里说的按幢、层或套进行销售的工业厂房,是指通知印发前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工业厂房,最小销售单元建筑面积不得小于300平方米;通知印发前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工业厂房,最小销售单元建筑面积不得小于500平方米。”市住建委工作人员介绍,工业厂房销售对象及再次转让的工业厂房买受人,应为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并符合项目所在区人民政府或工业园区管委会对进驻企业的产业类别等要求。区政府或工业园区管委会应对购买本园区内工业厂房的企业严格把关,将购买企业的名称、机构代码证号等基本信息录入市房屋交易管理系统,已录入管理系统的企业方可网签买卖合同或存量房屋买卖协议。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依据上文的分析,没有按照工业厂房分割销售合同的约定履行过户义务,双方都构成违约,且这种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此合同任何一方都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解除合同。 三、合同解除的损失按照过错比例承担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依据该规定,合同解除,卖售人返还房款,买受人返还房屋。对此没有争议,有争议的是损失的分担方法和损失的种类。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根据该规定,房屋差价(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的损失也应当属于买受人的损失。尤其是在房价上涨比较多的背景下,房屋差价的损失有可能是买受人的主要损失。 在合同能够履行(房地产可以过户)的情形下,买受人获得房屋差价是以付出房款和相应的利息为前提的,所以从这个角度看,合同解除前的房款的利息和房屋差价不能同时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