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该通知,销售及再次转让的工业厂房应在国务院和本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工业园区及本市京津冀产业转移重点承接平台范围内,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并按照规划资源部门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实施建设,且主体结构已封顶。“这里说的按幢、层或套进行销售的工业厂房,是指通知印发前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工业厂房,最小销售单元建筑面积不得小于300平方米;通知印发前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工业厂房,最小销售单元建筑面积不得小于500平方米。”市住建委工作人员介绍,工业厂房销售对象及再次转让的工业厂房买受人,应为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并符合项目所在区人民政府或工业园区管委会对进驻企业的产业类别等要求。区政府或工业园区管委会应对购买本园区内工业厂房的企业严格把关,将购买企业的名称、机构代码证号等基本信息录入市房屋交易管理系统,已录入管理系统的企业方可网签买卖合同或存量房屋买卖协议。
(1)M1厂房:“工改M1”项目的工业生产用房可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每个基本单元的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少于500平方米。同时细则规定层是产权分割最小单位,不能再进行分割。 (2)M0厂房:产业用房可按基本单元分割,每个基本单元的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少于300平方米。基本单元是指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房屋登记办法》规定,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的编号的房屋。 2.最高分割转让面积: (1)M1厂房:M1厂房最高可分割转让的计容建筑面积不得超过M1用房总计容建筑面积的70%。其公式为:M1用房可分割转让的计容建筑面积=(M1用房总计容建筑面积-不计入分割转让面积)*70%。同时“工改M1”项目配套用房、已经二次转让的M1用房不得分割转让。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根据该规定,房屋差价(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的损失也应当属于买受人的损失。尤其是在房价上涨比较多的背景下,房屋差价的损失有可能是买受人的主要损失。 在合同能够履行(房地产可以过户)的情形下,买受人获得房屋差价是以付出房款和相应的利息为前提的,所以从这个角度看,合同解除前的房款的利息和房屋差价不能同时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