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M0厂房:M0用地可分割转让的计容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该用地总计容建筑面积的49%。 3.申请时点: (1)M1厂房:需要办理产权分割的“工改M1”项目应当在城市更新改造方案或者“1+N”总体实施方案中提出明确申请。 (2)M0厂房:可分割M0项目的部分产业用房在达到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条件后允许分拆进行不动产登记、销售、转让。
基于上述规定及其他规定,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对于分割销售的工业厂房不予办理过户登记。这是合同履行的障碍,导致不能过户,房地产买卖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很多 ** 都以合同不能履行,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解除合同,但是对于解除的依据(一般不存在约定解除,而是适用法定解除)避而不谈或者适用《合同法》第94条第五项的规定(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来解除合同。但是,《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并未规定工业厂房分割销售的,合同应当解除,其他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也没有规定工业厂房分割销售的,合同应当解除。所以,适用《合同法》第94条第五项的规定(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来解除合同是不对的。
虽然从法理上讲,合同解除溯及至合同成立时不发生效力,但是具体到本文所讨论的问题,工业厂房分割销售合同合法有效,且合同不能履行是由于《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的障碍,在合同解除之前合同实际上处于履行状态,房地产的买受人是依据合同约定占有标的房地产的,买受人有权对标的房地产占有、使用、收益;相对应的,房地产的卖售人也是依据合同约定收取房款的,卖售人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包括利息和其他投资收益)已收房款。因此,房屋占用费和房款利益应该从合同解除之日的次日起算较为合理。至于数额,房屋使用费应当参照租金的标准,利息应当以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为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