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从事:安全评价、环境评价、水土保持、土地复垦、职业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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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深入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的背景及意义
“十三五”时期,各地区按照国家统一安排,先后组织开展了陶瓷生产、耐火材料制造、汽车制造、蓄电池生产、水泥生产、矿山、冶金、化工、建材等行业领域尘毒危害专项治理工作,并通过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动员各方力量,深化尘毒危害专项治理,引导推动企业改进生产工艺、完善防护设施,专项治理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但调查统计和监测数据显示,10人以上工业企业工作场所粉尘、化学毒物、噪声等危害因素超标问题依然严重,职业病危害检测、职业健康检查、个体防护等措施落实不到位的问题依然突出。在“十四五”期间进一步扩大治理范围,加大治理力度,集中力量解决工作场所粉尘、化学毒物、噪声等危害超标问题十分必要。
二、治理范围及目标要求
本次专项治理的范围为存在粉尘、化学毒物、噪声危害因素浓(强)度超标且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工业企业(以下简称“治理企业”)。10人以下工业企业以及其他行业的专项治理工作由各省份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自行安排部署。
本次专项治理的工作目标为:到2025年底,被治理企业工作场所作业环境得到显著改善,粉尘、化学毒物、噪声检测合格率达到85%以上,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大幅提高,达到《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21-2025年)》的要求。
三、治理时间及步骤
本次职业病危害治理工作主要分为安排部署、治理整改、全面总结三个阶段。
(一)安排部署阶段(2022年1月-8月)。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和治理企业情况,制定本地区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二)治理整改阶段(2022年9月-2025年6月)。
被治理企业针对职业病危害超标岗位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优先采用工程技术措施,从源头减少和降低职业病危害,完成专项治理的治理企业应委托有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由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相应检测报告。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治理企业开展督促指导,定期调度本地区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并认真做好年度总结。
(三)全面总结阶段(2025年7月-12月)。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客观评价和总结专项治理工作成效。
四、工作要求
为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成效,《通知》从四个方面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了具体要求。
一是高度重视专项治理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实施,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二是督促被治理企业以超标作业岗位为重点,落实工程防护措施,加大对现有设备设施的升级改造力度,积极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提高设备机械化、自动化水平,淘汰落后工艺、设备和材料。
三是根据被治理企业职业病危害程度及防治水平进行分类指导,统筹安排专项治理检查工作与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工作,提高监管效率。
四是大力宣传基层典型经验和先进做法,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以点带面,促进专项治理工作深入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