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生须知
1.考生应按规定的时间入场,开始考试后禁止迟到考生进入考场。
2.考生入场时须主动出示《准考证》以及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军人、武警人员证件、未成年人的户口本、公安户籍部门开具的《身份证》号码证明、护照或者港、澳、台同胞证件),接受考试工作人员的核验,并按要求在“考生花名册”上签自己的姓名。
3.考生只准携带必要的文具入场,如铅笔、签字笔、毛笔、水粉水彩颜料等,具体要求见招考简章。禁止携带任何已完成作品以及各种无线通信工具(如寻呼机、移动电话)等物品。如发现考生携带以上禁带物品,考生将作为违纪处理,取消该次考试成绩。考场内不得擅自相互借用文具。
4.考生入场后按号入座,将本人《准考证》以及有效身份证件放在课桌上,以便核验。
5.考生答题前应认真填写试卷及答题纸背面的姓名、准考证号等栏目。凡不按要求填写或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试卷及答题纸一律无效。责任由考生自付。
6.开考后,考生不得中途退场。如因身体不适要求中途退场,须征得监考人员及考点主考批准,并在退场前将试卷、答题纸如数上交。
7.考生遇试卷分发错误或试题字迹不清等情况应及时要求更换;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
8.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对于违反考场规定、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和舞弊者,取消当次考试成绩。
9.考试结束铃声响时,考生要立即停止答题,并将试卷、答题纸按要求整理好,翻放在桌上,待监考人员收齐后方可离开考场。任何考生不准携带试卷、答题纸离开考场。离开考场后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和交谈。
10.考生应自觉服从监考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进行正常工作。对扰乱考场秩序、恐吓、威胁监考人员的考生将交公安机关追究其责任,并通知其所在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