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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一部分总则(征求意见稿)》全文

日期: 2021-02-18 浏览人数: 169 来源: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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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相关规定,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提高生态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相关规定,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提高生态环境管理水平,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我部决定制定《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一部分 总则》等十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完成征求意见稿,现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并提出修改意见,于2019年7月31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部。逾期未反馈将按无意见处理。

  本标准规定了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的实施方案编制、海上监测用船及安全和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近岸海域环境监测包括近岸海域环境质量(水质、沉积物、生物、生物质量)、入海河流入海断面、直排海污染源、突发性应急事故和专题监测。本标准适用于近岸海域环境质量(水质、沉积物、生物、生物质量)、入海河流、直排海污染源及影响、突发性应急事故和专题监测方案制定、工作准备、监测用船及安全、质量控制等工作。

  是确定环境质量状况及其变化发展趋势的一种监测类别。具有较长的监测周期性,一定监测能力条件和评价近岸海域环境质量及状况需求下,监测项目、频次、时间相对一致的监测工作,一般由负责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价的行政主管部门下达。

  指突发性环境污染损害事件发生后,立即实施对事发海域的污染物性质、强度、侵害影响范围、持续影响时间和资源损害程度等的短周期性监测。及时、准确掌握和通报突性环境污染损害事件发生后的污染动态和影响,为其善后处理和环境恢复提供科学依据的监测。

  由实验室分析人员和专职质量控制人员以保证监测数据质量为目标,按制度开展的质量控制。包括按照规范、标准和制度,通过质控样、平行样、空白样、加标样、复测和比对、或检查设备校准等方式,对分析过程进行质量控制的过程。

  指水质分析中置于样品容器中并按照与实际样品一致的程序进行测定的实验室用纯水样品称为全程序空白样品,简称全程序空白。所谓一致的程序包括装入样品瓶中、运至采样现场、暴露于现场环境、贮藏、保存以及所有的分析步骤等。

  a) 根据监测目的和监测条件,涉及环境质量监测的监测项目按照执行的 GB 3097、GB 18668、GB 18421 和 GB 3838 等相关环境质量标准确定,涉及直排海污染源的监测,按 GB 8978 等排放标准确定;监测区域的环境污染特征参数一般应作为主要监测的项目,同时还包括简易水文气象参数等,具体参见 HJ 442.3~9 的相关要求;

  根据监测内容和项目,明确监测任务各承担单位或岗位的职责和任务,包括单位间的组织分工和单位内各工作岗位的组织分工。确定监测总负责人、采样负责人、各工作岗位负责人及其职责和任务。明确各个环节的工作流程、注意事项与安全保障要求。对跨区域协作开展采样和分析的,还应明确工作的总协调人及职责。

  将 5.2.1 监测人员海上安全要求和 5.2.2 特别注意事项要求作为实施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监测实施方案的采样安全保障要求,将安全责任明确到人。对涉及直排海污染源和入海河流相关安全的要求,应参照企业安全制度、河流监测采样安全要求、采样环境及条件明确要求,将责任明确到人。

  按照 HJ 630 建立质量控制相关管理规定的基础上,明确监测工作全过程质量控制要求和负责人,包括采样准备、监测船使用、试剂与用水、样品采集和防玷污措施、样品保存和运输、样品前处理和实验室分析、数据处理、数据审核、数据上报、归档等各个环节。其中,具体采样、保存和运输、前处理和实验室分析的质控要求,按照 HJ 442.3~9 相关规定执行。数据处理、数据审核、数据上报和报告按照 HJ 442.2 和 HJ 442.10 相关规定执行。

  从事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的机构须按照 HJ 630 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通过实验室资质认定,具备全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运行机制,执行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和要求,对监测的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

  监测人员应参加岗前培训及考核,并持证上岗。新进人员或者工作岗位变动人员在未取得合格证前不得单独上岗,只能在持证人员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工作,其监测工作质量由持证指导人员负责。从事船上作业及分析的人员必须经过船上安全培训。

  采样应至少两人,明确分工,按照 HJ 442.3~8 的要求和程序,开展水质、沉积物、生物、生物质量、入海河流和直排海污染源相关监测的采样,记录现场情况。其中记录的现场情况应包含全部采集样品的位置、环境、采集过程和样品性质描述等方面的信息。

  样品编码制定原则:每个样品必须确定唯一编码;质控人员现场或在实验室接收时,可以根据质量控制要求另行编码并与唯一编码对应;分析人员应了解样品基本性质但不应获知具体来源;分析出结果后解码,唯一性编码对应的样品信息完整具体编码规则一般由各实施监测的单位制定。

  样品移交实验室时,应有样品交接记录,样品管理员在认真清点样品状态、数目及检查标签正确无误后,样品管理员接收样品并按实验室内样品管理规定管理样品。交接过程中,如发现项目批次的编号错乱、容器种类不符合要求、采样不符合要求、样品出现泄漏或破损,应立即查明原因,可以安排样品补采的应进行补充采样,记录中应对问题和后续处理加以说明。

  a) 分析方法选择原则为首选国家、环境保护行业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可选择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7378.3~7、HJ 442.3~8、HJ/T 91 等所列方法也可选择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时未规定,但此后新发布的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可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标准方法,或者公认权威的监测分析方法,所选用的方法应通过验证或确认,满足方法检出限、精密度和准确度等质量控制要求,并形成相关记录

  d) 应急监测应尽量选择快速分析标准方法和现场测试标准方法;也可以采用快速非标方法,但需要进行验证和确认方法的适用范围,同时采用 a)和 b)选择确定实验室分析方法进行抽测比对;在事故处理后期,特别是判断污染是否恢复或达标时,采用 a)和 b)选择确定实验室分析方法;

  e) 应急监测采用按 a)和 b)选择的标准方法分析时,按照例行监测质量控制要求开展质量控制。当采用标准方法达不到及时性要求时,可以采用尚未标准化的成熟快速的分析方法,并按与标准方法比对并证明采用方法可行后,通过抽取 10%样品用标准方法进行比对测试进行快速分析测试的质量控制

  分析人员在首次使用分析方法时,应进行监测方法的验证;在更换不同批次的试剂、实验室条件等分析条件发生变化时,应检查并确认监测方法在变化条件后符合监测分析的要求。在分析过程中,分析人员应按分析方法要求进行设备校准、标准样品/标准物质或质控样平行样、实验室空白或加标样等分析,对分析过程进行自我质量控制。

  监测单位的质量控制人员应按照 HJ 630 相关制度要求,开展监测前准备、采样、分析直至数据上报全过程的各项质量控制活动。包括制定和执行相关规定、针对使用的每个分析方法制定操作规程或使用国家或行业颁布的操作规程、通过质量控制手段(包括分析标准样品/标准物质或质控样、平行样、空白或全程序空白、加标样等)检查和审核分析过程结果,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适时组织监测培训和提出相应建议等。

  a) 现场监测采样、样品保存、样品运输、样品交接、样品处理和实验室分析的原始记录是监测工作的重要技术资料,应在记录表格或记录本上按规定格式对各栏认真填写。记录表(本)应统一编号,个人不得擅自销毁,用毕按其保存价值分类归档保存;

  原则上采样原始工作记录一般应使用签字笔或钢笔填写,不得使用圆珠笔;海上采样原始工作记录应使用硬质铅笔书写,采样结束后应使用签字笔或钢笔将原始记录誊写或复印,与原始采样记录一并存档;乘船在可能受波浪影响记录的入海河流断面现场采样时,可参照海上采样原始工作记录要求记录和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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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分析方法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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