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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令第三号

日期: 2021-03-30 浏览人数: 82 来源: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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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将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将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草案及其说明等向社会

  将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将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草案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需要进行听证的,起草单位应当举行听证会。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宜春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的程序,保证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江西省立法条例》《江西省人民政府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和《宜春市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四条【基本原则和要求】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规章,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上位法的规定,坚持从本市实际出发,坚持为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第十二条【立法工作计划落实】列入市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项目,起草单位应当按照计划要求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起草工作并报送审查的,起草单位应当向市政府提交书面说明,并抄送市司法行政部门。

  第十六条【征求意见】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内容,涉及市政府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起草单位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应当出具书面意见,加盖本部门印章后按时反馈给起草单位。与相关部门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充分协商;协商后不能达成一致的,起草单位应当在上报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送审稿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八条【送审稿】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应当由起草单位的法制机构审核,经起草单位集体讨论通过,形成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草案送审稿,并由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后,上报市政府审查;几个单位共同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送审稿,应当由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第二十三条【征求意见】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送审稿、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征求意见稿发送市政府有关单位或者专家征求意见;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送审稿作出修改后,征求有关单位或者专家意见。

  第二十四条【论证咨询】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起草单位,就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送审稿涉及的重大问题进行论证咨询,广泛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咨询可以采取实地调研、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委托研究等多种形式。

  第二十五条【争议处理】有关单位对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送审稿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有不同意见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进行协调,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提出意见并报市政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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