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对全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进行综合检查的通知》要求,湖北鄂州市住建局于近期组织专班对全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进行了综合检查,并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本次共对全市33家有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进行了全覆盖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企业资质管理、质量管理和绿色生产管理三个方面。在检查期间, 湖北鼎顺商砼实业有限公司、湖北鸿淞商砼有限公司、湖北城涛建材有限公司等三家企业由于自身原因处于停产状态,鄂州宏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正在办理资质变更。在检查过程中共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28份、停业整顿通知书1份。
从检查的总体情况看,鄂州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在质量管理和绿色生产管理方面比往年有所进步,特别是一些企业在绿色生产方面增加了资金投入,有了明显的改善。
湖北新港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北世纪新峰砼业有限公司、鄂州中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鄂州中都混凝土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整体情况较好,各项管理制度较为齐全,质量管理措施到位,在实验室人员配备、设备计量检定、原材料复检留存、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出厂混凝土检验等方面相对较好,尤其是湖北新港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时俱进,按照《湖北省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的标准要求,率先开展生产全过程信息管理系统建设。
鄂州市玖鑫商砼有限公司、鄂州弘祥建材有限公司、湖北博驰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北国垒商砼有限公司、湖北新欣商砼建设有限公司、鄂州市三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北林之立建材有限公司等7家企业在企业资质、质量管理和绿色生产方面存在问题较多,情况较差。
经过梳理,鄂州市预拌混凝土企业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一)企业资质管理方面
1.部分企业技术负责人无工程序列高级职称或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部分技术负责人未缴纳社保;
2.部分企业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人数不足,存在挂证、不到岗履职情况;
3.部分企业试验室负责人无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一些试验室人员未缴纳社保;
4.大部分企业不具有试验检验视频数据采集系统以及试验数据自动采集、自动分析及数据上传系统,未达到试验检验全过程信息化管理要求。
(二)质量安全管理方面
1.部分企业试验室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不健全,技术人员数量不足,试验室负责人技术能力不足;
2.部分企业标养室、恒温养护箱温湿度未达到规范要求,标养室温湿度失控;试验室设备使用记录失真,试验员未进行培训;
3.部分企业原材料进场检验报告原始记录缺少试验过程记录,原始记录不规范,检测报告结论不规范,原材料检验编号与设备使用记录不一致,检验批次无法溯源;
4.部分企业试验室原材料检测环境温度未达到规范要求,原材料无留样记录,未进行混凝土定期强度统计分析;
5.企业大多使用机制砂及江砂做细骨料,但大部分企业两种砂未同时进行砂石含水率测试,个别企业存在未根据砂石含水率进行配合比调整生产情况;
6.大部分企业在原材料配合比计量中未采用远程电子计量设备,未建立远程信息化网络质量控制系统。
(三)绿色生产管理方面
1.部分企业原材料配料系统和搅拌机系统未进行整体封闭,料场无排水设施,砂石存在混堆现象,砂石分离机闲置不用,没有浆料回收设备,浆料、浆水未循环利用;
2.部分企业试验室环境潮湿,设备陈旧,生产现场及料场环境卫生较差,粉尘及污水排放较大;
3.大部分企业未建立绿色生产信息化监测控制系统。
下一步工作要求
1.被检查组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整改的企业,尤其是被点名的问题较多情况较差的企业,应按照整改通知书要求并对照《湖北省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举一反三进行全面整改,整改情况及时报告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将对问题企业进行复查,复查中仍存在问题的,市住建局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2.因自身原因停产或被环保、安监等有关部门责令停产整顿的企业应及时向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提交停产报告。企业停产期间不得生产销售预拌混凝土,不得将企业资质、生产场地和生产设备出租、出借给其他任何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停产企业拟复产的,应向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提交复产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复产。自行复产的视为违规生产,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3.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要按照《湖北省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加强企业资质管理、质量安全管理以及绿色生产管理,尽快建立试验检验视频数据采集系统以及试验数据自动采集、自动分析及数据上传系统,达到试验检验全过程信息化管理要求,尽快建立完善远程信息化网络质量控制系统和绿色生产信息化监测控制系统。
4.各区(开发区)住建局要加强对辖区内预拌混凝土使用的监管,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