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本标准第4.3条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按照 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国 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司、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提出。
本标准由**能源基础与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0)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 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中 国标准化研究院、裕富宝厨具设备(深圳)有限公司、宁波高新区克莱尔节能设备有限公司、合肥百年五星饮食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湖北谁与争锋节
能灶具有限公司、永康市华港厨具配件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新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浙江省燃气具行业协会、上海星 级酒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青岛瑞迪燃气具制造有限公司、浙江威猛达科技有限公司、上
海科能特餐饮设备有限公司、陕西华泰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国 家燃气用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启、张金环、王赓、唐波、张秀梅、张道岭、唐林东、程钧、陈立德、施世佐、朱通、俞斌、宋焕臣、胡勤有、张文龙、刘仁昌、蔡建伟、龙飞、张振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商用燃气灶具的能效等级、能效限定值、节能评价值、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以燃气为能源的单个灶眼额定热负荷不大于60kW 的中餐燃气炒菜灶(以下简称炒菜灶)、每个灶眼额定热负荷不大于80kW 且锅的公称直径不小于600mm 的炊用燃气大锅灶(以下简称大锅灶)和额定热负荷不大于80kW 且蒸腔蒸汽压力不大于500Pa(表压)的燃气蒸箱(以下简称蒸箱)。
本标准所指燃气是指 GB/T13611规定的燃气。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zui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3611 城镇燃气分类和基本特性
CJ/T28 中餐燃气炒菜灶
CJ/T187 燃气蒸箱
CJ/T392 炊用燃气大锅灶
3 术语和定义
CJ/T28、CJ/T187和 CJ/T392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商用燃气灶具能效限定值 minimumallowablevaluesofenergyefficiencyforcommercialgascookingappliances
在标准规定的试验条件下,商用燃气灶具应达到的zui低热效率值。
3.2
商用燃气灶具节能评价值 evaluatingvaluesofenergyconservationforcommercialgascookingappliances
在标准规定的试验条件下,节能型商用燃气灶具应达到的zui低热效率值。
4 技术要求
4.1 基本要求
本标准所适用的商用燃气灶具应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要求。
4.2 能效等级
商用燃气灶具能效等级分为3级,其中1级能效zui高。各等级的热效率值不应低于表1的规定。
多灶眼炒菜灶和大锅灶的能效等级以热负荷加权平均后热效率值确定。
表 1 商用燃气灶具能效等级
|
|
热效率 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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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1级 | 2级 | 3级 |
炒菜灶 | 45 | 35 | 25 |
大锅灶 | 65 | 55 | 45 |
蒸箱 | 90 | 80 | 70 |
4.3 能效限定值
炒菜灶、大锅灶和蒸箱能效限定值为表1中能效等级3级,多灶眼炒菜灶和大锅灶各灶眼均应满足能效限定值的要求。
4.4 节能评价值
商用燃气灶具节能评价值为表1中能效等级2级。
5 试验与计算方法
5.1 炒菜灶的试验条件和试验方法按 CJ/T28的要求进行。
5.2 大锅灶的试验条件和试验方法按 CJ/T392的要求进行。
5.3 蒸箱的试验条件和试验方法按 CJ/T187的要求进行。
5.4 多灶眼炒菜灶和大锅灶的热负荷加权平均后热效率值,按式(1)计算:
式中:
Ii ———各灶眼实测折算热负荷,单位为千瓦(kW);
ηi ———各灶眼热效率,以百分数表示(%)。
6 检验规则
6.1 出厂检验
能效限定值应作为炒菜灶、大锅灶和蒸箱出厂检验项目,经检验认定能效不满足4.3要求的产品不允许出厂。
6.2 型式检验
6.2.1 炒菜灶、大锅灶和蒸箱产品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能效型式检验:
a) 试制的新产品;
b) 改变产品设计、工艺或所用材料明显影响其性能时;
c)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检验要求时。
6.2.2 型式检验的抽样,每次对同规格的产品抽取1台,如果测试结果不符合要求,则判定为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