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陕建发﹝2019﹞45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函[2019]193号)文件精神,依据文件相关规定,经测算,现将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计价程序
1.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2.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