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企业在办理备案时提交本企业营业执照、与经北京市建委备案的生产企业签订的供货合同等资料。增加供货单位后须将新签订的供货合同补充备案。对本市各建设工程使用的钢管、扣件,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制度。施工单位采购和租赁钢管、扣件时,要与生产或租赁单位签订质量担保协议,查验和保存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检测报告等有关资料,加强对钢管、扣件的进场验收。质量合格资料不全和未按标准要求铸有商标的产品不得验收进场。应当控制供货单位的数量,或者实行钢管、扣件定点专供,提倡施工单位直接从生产厂家进货。采取有效措施增强钢管、扣件质量的可控性和质量责任的可追溯性。
按照上述要求检查合格的钢管、扣件和紧固件,在同一个施工单位内再次使用前,由该单位负责进行外观质量检查。对于严重锈蚀、变形、出现裂纹及其他不符合标准情况的不得在承重脚手架工程上继续使用。检查和处理记录应存档备查。各施工企业要确保承重脚手架的搭设质量,严格按《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和北京市的有关要求进行施工。施工时应当配备力矩扳手,保证扣件螺栓拧紧的扭力矩达到40N.m以上。根据建设部颁布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的规定,对高度、跨度、荷载符合危险性较大工程标准的承重脚手架工程,应结合建设工程的特点编写专项施工方案。该方案要根据有关规范进行计算,其中钢管尺寸存在允许范围内的负偏差时,要根据钢管实际尺寸计算,并严格按程序进行专家论证和审批。
各建设工程的监理单位应对钢管、扣件的质量和规范使用进行严格监控,加大对危险性较大工程编制、论证和实施专项施工方案的监督力度。发现问题应立即予以纠正,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报告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未按照《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搭设承重脚手架的,依据北京市政府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整顿,直至对企业和项目经理给予降低或吊销资质、资格的处理,并给予曝光。对向建设工程供应不合格钢管、扣件的生产企业和租赁企业,由市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核实有关检验证明材料,经市建委审核后记录在建设行业警示系统,并移交质量技术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情节严重的,禁止本市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今后向其采购和租用钢管、扣件。各区、县建委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建设工程和施工单位钢管、扣件使用的监督管理。各建要负责将本通知在所属施工企业贯彻落实。各区、县建应当在2006年5月底前对所管辖的工程和企业贯彻本通知的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结果书面报市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