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管的日租金费用,如果不涉及到频繁变更,可以直接在规格信息维护表中加入租金字段。如果涉及到频繁变更,并且与业务关联的时效性很大,需要在租金信息维护中添加租金的时间段设置。并在提取租金的时候添加时间段的筛选条件(实际业务不建议做这么麻烦的控制,推荐将租金字段放在规格信息表中);做钢管入库的时候,添加:日租金,退货数量,退货状态三个字段,建立来源于规格维护表的列表,在入库选择列表的时候填充物品信息外,还填充租金信息,这样就记录了当时物品的租金情况。如果涉及权限问题,租金等字段可以放后面隐藏。建立钢管退库单,来源为未退库的钢管入库单(跟你建立库存的思路一致),退库数量回写到钢管入库单中,当入库数量与退库数量一致,认为退货完成,当退库少于入库,并且退库完成(可能有部分折损),手动变更退货状态。根据入库未退货的记录,统计租金信息。
从2006年4月1日起,北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承重的脚手架和模板、屋架支撑体系(以下简称:承重脚手架)所使用的钢管、扣件,在进场后第一次使用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按照《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和《钢管脚手架扣件》标准规定的指标和检验方法,对钢管、扣件及紧固件进行外观质量检验(其中对旧钢管、扣件应当逐件检查),并抽取扣件样本进行力学性能和扭力距指标复验。不合格的扣件不得使用。施工单位不具备力学性能检验条件的,应当委托有见证取样检验机构或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抽检。外观检验和力学性能复验的技术资料应当由施工单位和检验单位完整存档备查。样本力学性能不合格的有关检验资料由施工单位负责上报市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
各建设工程的监理单位应对钢管、扣件的质量和规范使用进行严格监控,加大对危险性较大工程编制、论证和实施专项施工方案的监督力度。发现问题应立即予以纠正,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报告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未按照《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搭设承重脚手架的,依据北京市政府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整顿,直至对企业和项目经理给予降低或吊销资质、资格的处理,并给予曝光。对向建设工程供应不合格钢管、扣件的生产企业和租赁企业,由市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核实有关检验证明材料,经市建委审核后记录在建设行业警示系统,并移交质量技术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情节严重的,禁止本市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今后向其采购和租用钢管、扣件。各区、县建委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建设工程和施工单位钢管、扣件使用的监督管理。各建要负责将本通知在所属施工企业贯彻落实。各区、县建应当在2006年5月底前对所管辖的工程和企业贯彻本通知的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结果书面报市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