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被作为违章建筑拆除,被赶来赶去,居无定所,三两年就要搬一次,费钱费工费人,严重影响到企业的正常经营。租赁物资品种多、规格多会有许多品种的租赁物资(钢管、模板、扣件等),而且每种物资会有许多种规格;每种物资都要按不同的计量单位和日租金单价来计算;租赁合同多,要同时与几十个、甚至上百个项目部打交道,也就是说:会同时管理许多租赁合同;出租、回收单据多、且乱每种周材的出租、回收会随工程进度而多次、交叉发生;特殊业务多、且复杂租赁合同执行期间涉及“租费报停”、“损坏赔偿”、“丢失赔偿”、“报废赔偿”、“多收退回”、“折算”等特殊业务的处理;在租物资管理困难需要实时了解、掌握所有客户各种租赁物资的出租总量、回收总量以及当前在用请况
对现场已搭设的承重脚手架,要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由施工单位的技术部门牵头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研究,提出加强安全保障的措施方案,并立即按方案组织实施,确保承重脚手架的使用安全。目前各施工现场库存的尚未使用或曾经使用过的钢管、扣件,由施工总包单位负责,在2006年5月底之前进行外观质量和扣件力学性能的检验。正在使用的钢管扣件应当在工程主体竣工、承重脚手架解体后组织外观检验和扣件的力学性能检验。检验和记录应存档备查。未进行力学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在承重脚手架上使用。
各建设工程的监理单位应对钢管、扣件的质量和规范使用进行严格监控,加大对危险性较大工程编制、论证和实施专项施工方案的监督力度。发现问题应立即予以纠正,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报告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未按照《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搭设承重脚手架的,依据北京市政府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整顿,直至对企业和项目经理给予降低或吊销资质、资格的处理,并给予曝光。对向建设工程供应不合格钢管、扣件的生产企业和租赁企业,由市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核实有关检验证明材料,经市建委审核后记录在建设行业警示系统,并移交质量技术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情节严重的,禁止本市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今后向其采购和租用钢管、扣件。各区、县建委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建设工程和施工单位钢管、扣件使用的监督管理。各建要负责将本通知在所属施工企业贯彻落实。各区、县建应当在2006年5月底前对所管辖的工程和企业贯彻本通知的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结果书面报市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