矫直钢管直径必须严格控制, 绝不允许大于本机调整后的管径规格钢管输送入机, 否则会损坏机器或钢管。 对于需要矫直的钢管要进行初检, 有严重变形, 对接或压扁, 及表面有焊接物的钢管要处理后才能进行矫直。 钢管进机时要把钢管端平, 手应该握在距管头1米以外处, 钢管自动进入时将手尽快松开, 操作者应躲开钢管侧面, 以防钢管伤人。 钢管出机时可以拿住钢管前端与钢管同步前进。 如果在工作中出现机器不转动或钢管不前进时应立即停机,并按动“反转” 按钮将管退出,查明原因并排除故障后才可继续工作。 本机有接地保护螺丝, 应按要求装好接地线保护,以防电击伤人。
从2006年2月15日起,本市对建设工程施工脚手架和支撑体系使用的钢管、扣件(以下简称:钢管、扣件)的供应单位实行备案管理。钢管、扣件的生产企业、租赁企业在北京市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办理备案手续。备案的钢管、扣件供应单位名单及有关备案信息在"北京建设网"上公布(网址: ** .bjjs.gov.cn)。从2006年4月1日起,本市的施工单位应当从在北京市建委备案的生产、租赁企业采购或租用钢管、扣件;租赁企业应当从在北京市建委备案的生产企业采购钢管、扣件。钢管、扣件的生产企业办理备案时提交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按规定标准检验合格的型式检验报告、商标注册证明、铸有商标图案的本企业扣件产品照片等资料。
各建设工程的监理单位应对钢管、扣件的质量和规范使用进行严格监控,加大对危险性较大工程编制、论证和实施专项施工方案的监督力度。发现问题应立即予以纠正,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报告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未按照《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搭设承重脚手架的,依据北京市政府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整顿,直至对企业和项目经理给予降低或吊销资质、资格的处理,并给予曝光。对向建设工程供应不合格钢管、扣件的生产企业和租赁企业,由市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核实有关检验证明材料,经市建委审核后记录在建设行业警示系统,并移交质量技术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情节严重的,禁止本市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今后向其采购和租用钢管、扣件。各区、县建委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建设工程和施工单位钢管、扣件使用的监督管理。各建要负责将本通知在所属施工企业贯彻落实。各区、县建应当在2006年5月底前对所管辖的工程和企业贯彻本通知的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结果书面报市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