矫直钢管直径必须严格控制, 绝不允许大于本机调整后的管径规格钢管输送入机, 否则会损坏机器或钢管。 对于需要矫直的钢管要进行初检, 有严重变形, 对接或压扁, 及表面有焊接物的钢管要处理后才能进行矫直。 钢管进机时要把钢管端平, 手应该握在距管头1米以外处, 钢管自动进入时将手尽快松开, 操作者应躲开钢管侧面, 以防钢管伤人。 钢管出机时可以拿住钢管前端与钢管同步前进。 如果在工作中出现机器不转动或钢管不前进时应立即停机,并按动“反转” 按钮将管退出,查明原因并排除故障后才可继续工作。 本机有接地保护螺丝, 应按要求装好接地线保护,以防电击伤人。
租赁企业应当加强对钢管、扣件的质量管理。采购钢管、扣件时,要与生产企业签订质量担保协议,查验和保存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检测报告等有关资料,对到货的钢管、扣件进行外观检验,并委托法定检验机构抽检扣件的力学性能。应当加强对供货单位技术管理综合素质的审核,控制供货单位的数量,或者实行钢管、扣件定点专供。采取有效措施增强供货质量责任的可追溯性。与施工单位租赁合同期满,使用过的钢管、扣件还回租赁企业后再次出租之前,应当按照产品标准组织外观检验,并委托法定检验机构抽检扣件力学性能指标。不合格的扣件不得继续向建设工程出租。施工单位的试验室和质量检测机构要严格按标准进行检测,保证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和检测结果的科学性。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和扣件质量的法定检验机构应当对各施工单位的试验室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
各建设工程的监理单位应对钢管、扣件的质量和规范使用进行严格监控,加大对危险性较大工程编制、论证和实施专项施工方案的监督力度。发现问题应立即予以纠正,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报告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未按照《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搭设承重脚手架的,依据北京市政府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整顿,直至对企业和项目经理给予降低或吊销资质、资格的处理,并给予曝光。对向建设工程供应不合格钢管、扣件的生产企业和租赁企业,由市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核实有关检验证明材料,经市建委审核后记录在建设行业警示系统,并移交质量技术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情节严重的,禁止本市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今后向其采购和租用钢管、扣件。各区、县建委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建设工程和施工单位钢管、扣件使用的监督管理。各建要负责将本通知在所属施工企业贯彻落实。各区、县建应当在2006年5月底前对所管辖的工程和企业贯彻本通知的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结果书面报市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