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粤港澳大湾区”和“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双区概念的提出,深圳迎来了产业升级发展新机遇。而在东莞“十四五”规划纲要中,东莞明确提出要投入3540.81亿元来发展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在内的战略型性新兴产业的发展,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最终实现建成东莞“工业强市”的目标。 在此背景下莞深两市的产业发展需要大量供给高品质产业空间。因此为了给实体企业提供稳定的厂房资源,同时规范工业厂房转让市场,莞深两地分别出台了相关分割转让政策。而本文也将从政策适用范围、分割转让条件、受让主体门槛三大方面深入解读莞深两地对工业厂房分割转让的制度限制及实施措施。
(2)独立工业配套宿舍用地上建筑构筑物、附着物转让 《管理办法》提出独立工业配套宿舍用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的转让应按照以下三个规定进行明确约定: (1)城市更新单元开发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工业楼宇全部或者部分分割转让的,可分割转让的比例不受限制; (2)城市更新单元开发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所有工业楼宇不得转让的,不得转让; (3)除前述两种情形外,可选择整体转让或者不得转让。
虽然从法理上讲,合同解除溯及至合同成立时不发生效力,但是具体到本文所讨论的问题,工业厂房分割销售合同合法有效,且合同不能履行是由于《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的障碍,在合同解除之前合同实际上处于履行状态,房地产的买受人是依据合同约定占有标的房地产的,买受人有权对标的房地产占有、使用、收益;相对应的,房地产的卖售人也是依据合同约定收取房款的,卖售人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包括利息和其他投资收益)已收房款。因此,房屋占用费和房款利益应该从合同解除之日的次日起算较为合理。至于数额,房屋使用费应当参照租金的标准,利息应当以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为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