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M1厂房:“工改M1”项目的工业生产用房可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每个基本单元的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少于500平方米。同时细则规定层是产权分割最小单位,不能再进行分割。 (2)M0厂房:产业用房可按基本单元分割,每个基本单元的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少于300平方米。基本单元是指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房屋登记办法》规定,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的编号的房屋。 2.最高分割转让面积: (1)M1厂房:M1厂房最高可分割转让的计容建筑面积不得超过M1用房总计容建筑面积的70%。其公式为:M1用房可分割转让的计容建筑面积=(M1用房总计容建筑面积-不计入分割转让面积)*70%。同时“工改M1”项目配套用房、已经二次转让的M1用房不得分割转让。
1.一般规定: 工业生产用房产权转移的受让方须为以下类型的企业: (1)在莞登记注册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2)在莞登记注册的近三年产生工业投资纳统数据的工业企业; (3)经依法注册登记且为转让方或已入驻规上工业企业的产业链合作伙伴企业。 2.特殊情形: 因向政府贡献、征地、 ** 补偿,或者市属企业、镇街(园区)、村(社区)置换(购置)而取得“工改M1”项目工业生产用房的,不受工业生产用房受让方主体资格限制,且无须经镇街(园区)工信部门审查,但二次转让应符合相关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根据该规定,房屋差价(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的损失也应当属于买受人的损失。尤其是在房价上涨比较多的背景下,房屋差价的损失有可能是买受人的主要损失。 在合同能够履行(房地产可以过户)的情形下,买受人获得房屋差价是以付出房款和相应的利息为前提的,所以从这个角度看,合同解除前的房款的利息和房屋差价不能同时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