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该通知,销售及再次转让的工业厂房应在国务院和本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工业园区及本市京津冀产业转移重点承接平台范围内,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并按照规划资源部门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实施建设,且主体结构已封顶。“这里说的按幢、层或套进行销售的工业厂房,是指通知印发前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工业厂房,最小销售单元建筑面积不得小于300平方米;通知印发前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工业厂房,最小销售单元建筑面积不得小于500平方米。”市住建委工作人员介绍,工业厂房销售对象及再次转让的工业厂房买受人,应为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并符合项目所在区人民政府或工业园区管委会对进驻企业的产业类别等要求。区政府或工业园区管委会应对购买本园区内工业厂房的企业严格把关,将购买企业的名称、机构代码证号等基本信息录入市房屋交易管理系统,已录入管理系统的企业方可网签买卖合同或存量房屋买卖协议。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工业厂房分割销售合同”是我们从合同性质上对某份合同的称呼,这样的合同的名称一般是《房地产买卖合同》或《房地产转让协议》等。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05月19日生效)第二十五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上述规定的性质,有些地方的 ** 认为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反该规定会导致合同无效(依据合同自始履行不能的法理,合同也是无效的。我国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本文不讨论。)。有些地方的 ** 认为上述规定属于管理性规定,违反该规定并不会导致合同无效。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根据该规定,房屋差价(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的损失也应当属于买受人的损失。尤其是在房价上涨比较多的背景下,房屋差价的损失有可能是买受人的主要损失。 在合同能够履行(房地产可以过户)的情形下,买受人获得房屋差价是以付出房款和相应的利息为前提的,所以从这个角度看,合同解除前的房款的利息和房屋差价不能同时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