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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铜川单层框架厂房销售价格举报卖家
  • 产品价格: 面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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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在地区: 陕西 咸阳市
  • 浏览次数: 56 次
  • 发布日期: 2023-05-03 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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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名称:陕西中创悦建设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 联 系 人:侯巧侠(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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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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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需要说明的是,“工业厂房分割销售合同”是我们从合同性质上对某份合同的称呼,这样的合同的名称一般是《房地产买卖合同》或《房地产转让协议》等。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05月19日生效)第二十五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上述规定的性质,有些地方的 ** 认为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反该规定会导致合同无效(依据合同自始履行不能的法理,合同也是无效的。我国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本文不讨论。)。有些地方的 ** 认为上述规定属于管理性规定,违反该规定并不会导致合同无效。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依据上文的分析,没有按照工业厂房分割销售合同的约定履行过户义务,双方都构成违约,且这种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此合同任何一方都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解除合同。 三、合同解除的损失按照过错比例承担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依据该规定,合同解除,卖售人返还房款,买受人返还房屋。对此没有争议,有争议的是损失的分担方法和损失的种类。

虽然从法理上讲,合同解除溯及至合同成立时不发生效力,但是具体到本文所讨论的问题,工业厂房分割销售合同合法有效,且合同不能履行是由于《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的障碍,在合同解除之前合同实际上处于履行状态,房地产的买受人是依据合同约定占有标的房地产的,买受人有权对标的房地产占有、使用、收益;相对应的,房地产的卖售人也是依据合同约定收取房款的,卖售人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包括利息和其他投资收益)已收房款。因此,房屋占用费和房款利益应该从合同解除之日的次日起算较为合理。至于数额,房屋使用费应当参照租金的标准,利息应当以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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