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产品|
  • 采购|
  • 企业|
  • 资讯|
  • 展会|

客服QQ:544721284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产品 > 其他 > 陕西独栋厂房销售价格
  • 陕西独栋厂房销售价格举报卖家
  • 产品价格: 面议
  • 库存总量:
  • 所在地区: 陕西 咸阳市
  • 浏览次数: 30 次
  • 发布日期: 2023-05-03 12:15
  • 询价
  • 公司名称:陕西中创悦建设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 联 系 人:侯巧侠(女士) 
  • 联系手机:
  • 联系固话:
  • 联系地址: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咸阳市装备制造产业园文兴路169号中创悦丝路产业园

负责声明:所展示的信息由供货商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发布会员负责。本网不承担任何责任。
友情提醒:为了您的交易安全,请尽量使用货到付款方式!如需要投诉,可进入“消费者防骗指南”了解投诉及处理流程,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商品详情

rdtvkk

1.一般规定: 工业生产用房产权转移的受让方须为以下类型的企业: (1)在莞登记注册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2)在莞登记注册的近三年产生工业投资纳统数据的工业企业; (3)经依法注册登记且为转让方或已入驻规上工业企业的产业链合作伙伴企业。 2.特殊情形: 因向政府贡献、征地、 ** 补偿,或者市属企业、镇街(园区)、村(社区)置换(购置)而取得“工改M1”项目工业生产用房的,不受工业生产用房受让方主体资格限制,且无须经镇街(园区)工信部门审查,但二次转让应符合相关规定。

基于上述规定及其他规定,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对于分割销售的工业厂房不予办理过户登记。这是合同履行的障碍,导致不能过户,房地产买卖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很多 ** 都以合同不能履行,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解除合同,但是对于解除的依据(一般不存在约定解除,而是适用法定解除)避而不谈或者适用《合同法》第94条第五项的规定(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来解除合同。但是,《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并未规定工业厂房分割销售的,合同应当解除,其他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也没有规定工业厂房分割销售的,合同应当解除。所以,适用《合同法》第94条第五项的规定(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来解除合同是不对的。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根据该规定,房屋差价(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的损失也应当属于买受人的损失。尤其是在房价上涨比较多的背景下,房屋差价的损失有可能是买受人的主要损失。 在合同能够履行(房地产可以过户)的情形下,买受人获得房屋差价是以付出房款和相应的利息为前提的,所以从这个角度看,合同解除前的房款的利息和房屋差价不能同时主张。

诚信档案

  • 在线状态:当前离线
  • 在线联系: 
  • 陕西中创悦建设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企业形象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