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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产品价格: 面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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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在地区: 陕西 咸阳市
  • 浏览次数: 48 次
  • 发布日期: 2023-05-05 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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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名称:陕西中创悦建设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 联 系 人:侯巧侠(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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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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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规定: 工业生产用房产权转移的受让方须为以下类型的企业: (1)在莞登记注册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2)在莞登记注册的近三年产生工业投资纳统数据的工业企业; (3)经依法注册登记且为转让方或已入驻规上工业企业的产业链合作伙伴企业。 2.特殊情形: 因向政府贡献、征地、 ** 补偿,或者市属企业、镇街(园区)、村(社区)置换(购置)而取得“工改M1”项目工业生产用房的,不受工业生产用房受让方主体资格限制,且无须经镇街(园区)工信部门审查,但二次转让应符合相关规定。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依据上文的分析,没有按照工业厂房分割销售合同的约定履行过户义务,双方都构成违约,且这种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此合同任何一方都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解除合同。 三、合同解除的损失按照过错比例承担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依据该规定,合同解除,卖售人返还房款,买受人返还房屋。对此没有争议,有争议的是损失的分担方法和损失的种类。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根据该规定,房屋差价(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的损失也应当属于买受人的损失。尤其是在房价上涨比较多的背景下,房屋差价的损失有可能是买受人的主要损失。 在合同能够履行(房地产可以过户)的情形下,买受人获得房屋差价是以付出房款和相应的利息为前提的,所以从这个角度看,合同解除前的房款的利息和房屋差价不能同时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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